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9-19 16:18:58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汪祥波 通讯员/莫冠婷 程丽红)日前,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我省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广东养老服务水平。

《通知》明确,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不同经营性质的养老机构分类登记。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此外,设立公建公营(公办)养老机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针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等4种情形,《通知》分别明确了备案流程。

其中,新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举办者要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用另设新的法人,不用另外进行法人登记,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此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通知》还提出,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行“互联网+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监管手段。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