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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回港二次上市,需要应对这些监管压力

时间:2021-11-30 11:52:19       来源:钛媒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监管趋严,是后疫情时代科技大公司面临的新常态。科技公司们享受着时代赋予的增长红利,进入了成熟稳定发展期后,情愿或不情愿的,也必须要开始学会与监管层打交道。

当前科技大公司所面临的监管环境,“环球同此凉热”是再好不过的形容。在资本市场,3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终修正案,要求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其证券禁止在美交易。

虽然该法案适用于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但分析人士认为,其主要针对的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为了应对监管的诸多不确定性,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们,都纷纷提速了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计划。

港交所成为了大多数公司落地的首选。但回港二次上市,就意味着科技公司们驶入了监管的绝对的安全区了吗?

近日,微博作为重要的社交媒体平台(其聆讯材料中自我定义),也开启了回港二次上市的重要节点。APP发现,港交所披露微博的聆讯材料之中,在常规的经营业绩状况等财务数据披露,以及风险因素警示之外,微博还专门以“近期监管发展”为板块,向投资者阐明了近两年内,国内监管措施对微博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涉及到网络安全、反垄断及竞争、算法推荐等领域。

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当前监管组合拳中,所有具备社交媒体属性的互联网公司都必须处理的核心监管议题。

网络安全

今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若干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作为一家主要的互联网平台,微博面临被视为运营者的风险,而该风险因如下因素,有重大不确定性。

运营者可能须履行各项义务,包括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定期的网络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并进行定期应急演习,而微博已经采取了如上措施。同时,微博表示,额外的合规工作,可能扰乱其经营,并对其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微博还提到了今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颁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微博认为,其颁布时间表、最终内容、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是对确定赴港上市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标准的详细解释。

反垄断及竞争

今年8月,国家市监局就微梦创科(微博运营的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非法集中”向其发出两份调查通知,其中一项调查结果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前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截至提交聆讯资料提交之时,另一项调查仍在进行中。微梦创科表示,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市监局开展相关调查。

在聆讯资料中,微博披露,如上与反垄断相关的监管,主要是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据此,

其次,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要求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以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列明网络平台活动将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经营者(包括该等涉及可变利益实体)的集中申报程序。

同时,APP也从聆讯材料中观察到,国家对于反垄断的监管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出将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该提案还提出,对于有任何证据证明集中已经,或者可能已经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即使该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调查。

微博认为,强化实施《反垄断法》可能导致对微博过往进行的收购交易收到调查,以及使其未来的收购交易更加困难,因为需要提前满足申报规定;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条例,或许会导致政府调查或者执法行动、诉讼或对微博索赔,并可能对微博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算法推荐

2021年8月2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商公开披露其算法相关产品的基本原则、目的、意图和运行机制。

对于该条例,微博认为,如果该草案按意见稿颁布,其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业务和经营,这主要涉及到“微博热搜”业务;并表示,已经在微博热搜管理规则(已作为微博社区公告发布)中公开披露了微博热搜的运行机制。

此外,微博还提供选项设置,供用户调整算法驱动推荐的内容及广告。用户可以点击关闭“个性化广告推荐”功能,降低推送给该用户的广告相关度,以及点击关闭“个性化内容推荐”功能,降低推荐给用户的内容相关度。

微博已获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截至聆讯文件日期,目前的做法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生效的算法推荐法律规定,然而,由于截至本文件日期该草案尚未颁布,微博认为,其对业务运营影响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中国监管机构可能对其上述做法持相反观点。

于以往记录期间,微博约55%-65%的广告及营销收入来自于提供营销推荐产品,但其中包括使用非为算法推荐引擎的定向广告,而是可触达所有用户的广告。此外,内容质量、产品策略及算法技术等多项因素,对微博广告产品的收入的贡献密不可分,其中,算法推荐贡献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如果该草案按照意见稿颁布,对微博社交兴趣图谱推荐引擎的影响,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关闭其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数量。如果选择关闭的比率最终较高,微博平台上的广告效果最终可能会降低,微博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2021年9月17日,国家网信办及其他八个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由有关监管部门每日监控算法的数据使用、应用场景及效果影响,并由有关监管部门对算法进行安全评估。该指导意见亦规定建立算法备案体系,推进算法的分类安全管理。微博表示,将密切关注监管的发展变化,并不时调整其业务运营以符合算法的管理规定。

其他:“饭圈”治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

除了上述对于微博运营或者财务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定之外,聆讯材料还向投资者披露了今年监管的热点事件,比如说“饭圈”治理等对微博产生的影响。

2021年6月15日,国家网信办开启了“‘饭圈’乱象治理”专项行动;两个月后,8月2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

此项专项行动和通知,目的在于治理有关明星的网络“饭圈”乱象,特别是在明星排行榜、热门话题、粉丝社群及粉丝互动功能等方面,遏制谩骂、污名化、教唆、制造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恶意营销和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该通知要求取消所有明星排行榜单,仍然允许对音乐、影视作品进行排名,但网络平台应优化和调整排名规则,以关注艺术作品本身和专业评价。此外,未成年人不得进行打赏或者应援消费,或担任“饭圈”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

聆讯材料披露,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微博已经在使用关于其业务范围内采取了该通知中规定的措施,包括取消明星势力榜单功能。

10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同时,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多领域的实况直播业务。

微博认为,自身并未采编播发新闻,微博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允许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及传播平台服务。该清单下的直播业务范围相对广泛和模糊,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澄清和解释,而且,微博的净收入只有5%产生自直播,认为这一新要求不会对其业务经营或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他们也意识到,如果该草案按意见稿发布,微博则需要进一步调整业务和运营,从而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0月26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修订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草案尚未正式采用,在颁布时间表、最终内容、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微博表示,仍在评估该草案的规定对其业务的影响,并按照适用规定对其业务作出必要调整。并且,微博认为,如果该草案按照意见稿颁布,其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来监控和管理用户账户名称以符合该要求,从而产生高昂成本。

此外,微博披露的或将产生影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2021年7月6日,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对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游戏也是微博的收入来源之一,但占比很小)。

(本文首发APP,作者|李程程)

关键词: 社交 政策 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