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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也不能用了?上百家企业被诉商标侵权,索赔金额超千万元

时间:2022-01-19 22:48:02       来源:钛媒体

继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青花椒烤鱼等一系列商标维权争议后,“金银花”商标又引发了争议,让不少包装上带有“金银花”三字的企业有些“措手不及”。

近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武先生向媒体反映,协会一共有60多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不少企业都被法院判决败诉。“按每起案件20万到30万的赔偿金额来算,单独江西一省,索赔的金额已经达到了1200万。”

2021年4月,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还曾下发过《关于“金银花”命名产品市场预警的通知》文件,提醒会员单位有公司因产品使用金银花命名而遭到上海碧丽公司侵权起诉,并有败诉案例,建议企业暂时把“金银花产品下架。

企查查数据显示,上海碧丽目前所涉司法案件共计112个,其中有107个案件的案由与商标权纠纷有关。自2019年开始,上海碧丽的司法案件数量陡然升高,由2018年的2个案件增加至23个,随后几年所涉诉讼案件逐年递增。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消毒产品的销售等,旗下有碧丽、罗丽思、四季、大众等品牌。商标信息显示,该公司于1991年申请了日化用品类“金银花”商标,1992年7月完成注册。

据报道,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此外,有律师统计到111份碧丽公司为原告的裁判文书,“估算下来,碧丽公司在上百起诉讼中,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

“金银花”商标不能用了?

不少企业对碧丽公司的做法表示不解,为何作为常见植物名称“金银花”这一商标能被注册成功?如果使用“金银花”商标会被认为侵权,以后“金银花”这一商标都不能用了吗?

对此,碧丽公司公开表示称,其商标起诉行为不是滥诉,控诉目的是清理市场、保护自己的品牌。

碧丽公司所涉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比较知名的就是广东名臣公司和上海碧丽之间的官司,引发纠纷的是名臣公司所生产的一款含金银花成分的花露水。

2021年5月,广东名臣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抗辩称,“金银花”是药用植物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此外,碧丽公司的涉案商标在1994年之后使用甚少,知名度很低被控侵权商品上名臣公司标注了自己公司的驰名商标“蒂花之秀”,且使用的“金银花”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碧丽公司则辩称,金银花不是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花露水才是通用名称。且涉案“金银花”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及经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另外,名臣公司在涉案三款产品中醒目位置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范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此案,法院判定名臣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原因主要为,蒂花之秀正面标注的“金银花”字体醒目、位置突出,且字体明显大于名臣公司的“蒂花之秀”商标,已超出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性使用。此产品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江苏高院认为,市场主体在所生产的花露水的成分中有金银花原料,其可出于描述产品具体原料成分的目的将“金银花”文字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但不得商标性使用上述文字。最终法院判决名臣公司赔偿碧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事实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也因此,被诉企业常引用上述规定,作为其正当使用“金银花”名称的重要抗辩理由。然而,截止目前的所有判例中,除一起判例外,其他均被判决败诉。

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表示,具体到“金银花”这个词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正当使用”,就是在需要表达这味药材的场合使用这个词语,并且在使用方式上避免引人误会为一个商标。显然大部分被告的产品是有可能引起市场混淆的。

“青花椒”为什么不构成侵权?

无独有偶,2021年年底,因餐馆招牌含有“青花椒”三字,多家企业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而涉案名称“青花椒”川渝地区的特产,同样是通用名称。

但与“金银花”判决结果不同,1月13日,法院在判决原告败诉,并确认被诉的“青花椒”店招并非商标性使用。

四川省高法指出,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认为,上海万翠堂“青花椒”商标能够注册成功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商标法上并不禁止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青花椒”文字如果第30类商标,即调料用品等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可能就会因属于通用名称无法注册。但本案中上海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第43类“青花椒”文字的多个有效商标,该类别范围是快餐馆、饭店、 餐厅、公司食堂餐饮供应等服务。因此,若其他企业在这个范围内使用了青花椒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就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到本案,法院应结合权利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范围、客户覆盖度、品牌影响力等方面综合判断。比如这个商标如果在上海实际用的范围、知名度就很有限,就不应轻易认定四川一个小县城菜市场的小馆子对公众产生误导。”

因此,“青花椒”与“金银花”两个商标纠纷看似很像,但对于注册商标的侵权问题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民法院报刊文指出,商标不是用来跑马圈地、敲诈盈利的工具,商标法保护的也绝非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维护的是诚信经营者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积累的商誉。

(APP编辑翟碧月综合自证券时报、界面新闻、上观等)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商标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