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客户买基金巨亏后,代销银行被判全赔的法院判例,引起整个金融行业“热议”。在这一案例中,法院认为基金产品的评级缺乏客观性,是该投资人不适合投资的产品,判定销售机构赔偿投资人损失。
不过,据记者了解,银行代销基金等产品时,违反适当性推介原则的现象并非个例。《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多家银行网点发现,理财经理在推介基金产品时,对基金的风险提示信息不足、风险测评流于形式等问题频频出现。
不会主动告知各项费用
《证券日报》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发现,不少银行理财经理在介绍基金产品时,偏爱介绍基金产品亮点、过往业绩、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经理。但是对产品的开放程度、投资方向、投资资产种类及投资比例等关键信息,要么只字不提,要么一笔带过。
在某银行网点,本报记者咨询理财产品。该行的理财经理告诉记者:“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一直在下降,目前股市处于低点有上涨空间,可以投资基金产品。有一款权益类基金产品卖得比较好,该基金成立于去年9月19日,截至今年8月9日收益率达48.85%,最大回撤仅为-13.12%。”
上述银行理财经理还表示,“该款产品不仅过往业绩表现优异,近一个月、三个月、半年全是‘红的’,该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也是荣获业内很多奖项,并且投研团队能力很强。这款基金产品是主推产品,很多客户都选择购买了这款基金。”
在理财经理推荐产品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其投资比例做详细的介绍,只是大概介绍这只产品以偏股型为主。
另外,《证券日报》记者查看了多家银行的产品宣传单也发现,大篇幅都是对产品的业绩和基金经理的介绍,而对于产品成立方式、投资范围种类、资金投向,说明则十分笼统和简单。
例如,一款在某银行销售的基金产品在其“投资运作情况”方面的介绍只用了短短一句话描述:“目前本基金股票仓位接近六成。持仓主要集中在传媒、家用电器、房地产、有色金属、化工、非银金融、机械设备等行业。”
目前,商业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中,产品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是投资者决定购买前应该充分了解的信息。但是本报记者在走访调查发现,理财经理均未主动向记者提及上述相关费用情况。
而当记者询问某一产品在互联网上购买和线下购买,有无费率差异时,一家银行的理财经理才向记者告知产品的费率,并表示:“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基金产品可以享受费率的优惠,在银行购买基金虽然没有折扣优惠,但是银行可以提供售后服务,主要包括产品运作报告、市场观点、操作建议。”
了解产品但“不想了解客户”
事实上,在前述披露的客户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被判全赔的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投资人的主张,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法院认为,该产品购买人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其投资去向选择为“本金10%以内的损失会出现明显焦虑”等。而该基金产品是该投资人不适合投资的产品,判定销售机构赔偿投资人损失。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一般来讲,金融机构判断投资者的适当性时依靠“风险测评”,但是在理财产品销售时,理财经理是否真的是从投资者的适当性角度去推介产品还要打一个“问号”。
如在走访调查中,当《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想咨询基金产品时,多数银行的理财经理不会主动询问风险承受能力,而是直接推荐热销的产品。其中,不乏一些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在某股份制银行支行网点,该行的理财经理直接向记者推荐了一款混合型偏股的基金产品。当记者表示自己是稳健型投资者,不知道是否能够买这款产品时,上述银行的理财经理表示,“主要看测评结果,如果不符合上述产品的风险等级是无法购买的,但是风险评估都是可选的题目,自己可以把分数填高一点,分数选高了就能买。”
在另一家股份制行网点,当记者表示让理财经理推荐产品时,该行的理财经理为记者推荐的产品中,有两款产品是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而且都是偏股票型的基金产品。而理财经理在推荐之前也没有主动询问记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另外,本报记者发现银行在产品的宣传单上都会有风险提示:“本产品由某某基金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本材料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但是,本报记者在咨询基金产品的过程中,银行的理财经理都没有先向记者进行风险提示。(彭 妍)
关键词: 基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