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据中新社报道,浙江台州男子张某受广告影响,购买“六个核桃”饮料来“补脑”。他查阅资料后,发现核桃不具备“补脑”功效,将超市方和生产商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六个核桃”系商标,而并非广告用语。涉案产品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该产品能“补脑”的错误认知。“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六个核桃”不补脑,男子怒而提告,尽管最终败诉,但本案衍生的公共讨论却兴致未消。相较于判决结果,法院所给出的判决理由似乎更值得关注。仅就该案而言,法院判决书大体有理有据,却也难说毫无瑕疵,故而并未实现彻底释法说理、平息争议的社会效应。事实上,在这一案例公开之后,公众关于相关产品及“广告规范”的疑惑非但没有减轻反倒有加剧之势,这一结果显然是令人遗憾的。
毋庸讳言,“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一文案,本身就是典型的擦边球式广告语。其距离触碰“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保健作用”的法律红线仅一步之遥,可以说是“压线试探”。法院认为,“六个核桃”系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能“补脑”的错误认知。然而,“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会否误导消费者,才是关键。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由此不难看出,法院在处理本案核心问题时,采取了一种策略性的回避姿态。也即,对广告语本体不作实质审查、不直接给出评判,而是全盘接受和援引了工商部门的“认定”结论。司法部门照单全收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这颇有取巧、推责之嫌疑。“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是否不妥和违规,法院本该自己去独立思考和判断才是。
众所周知,对于广告的管理,工商部门奉行的是事中事后监管。既然如此,“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又是何时、以何种方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呢?凡此种种,都该有个明确说明才是。
直言不讳的说,“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背后是由来已久的“以形补形”的传统食疗文化。这整个的概念系统,实则都缺乏现代科学证据支撑。无论如何,关于本案的思辨和论述,都该在更深层次、更高维度内进行。比如说其广告语是否存在用语瑕疵?是否涉嫌功能暗示?又是否足以给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的购买决策造成误导?针对这些深层次疑问,都理当充分论辩,周全考量。(然玉)
关键词: 六个核桃补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