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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上,高校院所的倾向日趋明显。
数据反映趋势,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所与科研院所篇)》,2020年高校院所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首次破万,达到14346项;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共6126项;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最少,共48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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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动脉橙果局通过分析2016年-2020年三种转化方式的合同项数还发现: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这三种转化方式中,转让和许可的合同项数多且均有增长势头,2020年,分别较上年增长了44.6%和34.5%,而作价投资的合同项数不仅少还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2020年,比上一年下降4.5%。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三种转化方式会出现这样的差距?说明了什么?高校院所又是如何衡量这些转化方式的?还有哪些可用的转化方式?接下来,动脉橙果局带您一探究竟。
差距产生的两大原因“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总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看待差距,我们也仍然从内外两个方面来寻找原因。
内因:从转化方式本身出发,转让与许可更加吸引产业
具体来说,科技成果转让是成果所有人将所有权转让给成果转化人,交易标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许可即是被许可人通过与成果所有人订立合同,缴纳一定的许可使用费后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不必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而作价投资则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成果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取得该企业的股权(份)后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此后,由被投资企业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并被纳入其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下完定义后,再来挖掘各个方式的特点,这也是转让和许可成为大多数人选择的重要原因。
先来看转让,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将收益与风险完全转至受让人。实际上,在知识产权转移完成后,交易双方的界限就变得十分清晰,这有利于受让人后续的融资计划,尤其是不会经过国有资产交易的繁琐过程;
再来看许可,这应该是程序最为简单、交易成本最低一种转化方式。被许可人的目的是实施科技成果,只用支付给成果所有人使用费,就可以在规定年限内享受该成果的收益。
对于产业方来说,融资、管理和盈利都是头等大事。转让将产业方的自由度最大化,一切决定由产业方主导,使得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融资进程,而许可则更加简单,只需要将成果准确投入市场,使其为公司带来盈利即可。
相比之下,以利益与经营业绩绑定,校企合作关系紧密为特色的作价投资还在“体制内”挣扎。高校院所基本上都是国有的,也就是说,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国有股权要纳入国资监管范畴,一旦涉及到国有资产交易,资产评估、公示周期、设立新公司的投资审批等一系列流程都十分漫长,这可能让公司错失发展良机。
业内人士就曾抱怨,“高校参股后,公司的融资进程需要算上学校的审批时间,这导致公司的前期准备为学校流程多预留了5个月的时间,此外,如果公司将来上市,没有学校的签字通过,证监会也不会放行。”
冗长的审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让许多投资人都望而却步,纷纷转向选择转化或许可方式接手科技成果。
外因:分析高校教授群体特点,科研端更加倡导转让与许可
作为成果转化重要的主体——高校教授是关键的一环,他们的选择能够影响到整个转化的进程,而这一特殊的群体,在总结自身特点后,似乎也更加青睐转让与许可。
北京大学医学部产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沈娟曾公开表示,北大医学部的转化项目都是比较早期的,目前为止,高校教授实际运营公司的情况还比较少,绝大多数高校教授是以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转化的。
这是因为高校教授要成为一个企业家,不仅要付出昂贵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还要合理安排自身科研和教学任务,很多高校教授都表示难以平衡。
此外,对高校教授来说,如何链接好科研端和产业端,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但高校教授作为商业资源缺乏的一方,没有经费、精力与平台去了解市场信息,很容易导致技术和市场需求脱节。
因此,有高校教授向动脉橙果局表示,转让和许可对科研人员比较友好,因为对大多数的科研人员来说,还是应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技术的研发和更新迭代上。
总体而言,转让与许可方式不仅脱离了高校院所的审批束缚,让产业方融资更加轻松,其转化过程也比较简单,后续几乎不会涉及到公司管理,对高校教授也更加友好,使他们能专注于科学研究工作。
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如何选?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那么在方式的选择上,高校教授当然也有多维度的考虑与衡量,具体分为三个维度:
维度一:个人
在个人层面上,转化方式选择需要考虑高校教授个人意愿/经历和团队配置两个方面因素,如果是个人意愿高且团队配置合理倾向选择作价投资;如果是个人意愿低且团队配置不合理则选择转让与许可更妥当。
正如“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高校教授没有创业意愿的话,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转让和许可这两种方式;反之,那些有创业经验的教授,则大多都是总结和改善过去,再一次创办公司,参与到公司管理。
而从某一方面来说,团队配置能够代表高校教授的转化能力,由研发、商业、法律等多种人才组合的团队能在转化中更加如鱼得水,更加适合作价投资这一转化方式;相反,如果是一个纯研发人员团队且没有意识寻求商业人士的帮助,是很难管理好公司,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转让和许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最优选。
以苏州大学陶陆阳教授为例,年近六旬,教育任务基本完成,现在想去创业场闯闯。据了解,陶教授后续会考虑从事商业的学生加入团队,一起创办公司,进一步推进成果转化。此外,重庆第二师范大学的谭君教授,基于过去的创业经验,更加坚定了在NASH领域扬起创业之帆。
维度二:技术
在技术层面上,技术创新度、成熟度与市场成熟度被纳入考量范围内。而在选择转化之前,需要知道一项技术是否有产业化可能,了解这项技术能为行业带来什么?能解决哪些问题?这就不得不考虑技术本身。
简单来说,与市场适配度越高的技术,其应用场景也越准确,市场需求也越高,其技术产业化可能性也就越大。
当一项技术拥有产业化资格后,高校教授还要综合考虑技术创新度、成熟度以及市场成熟度。就创新度来说,创新度越高意味着技术壁垒越高,不易被仿制;就技术成熟度来说,成熟度越高说明研发进程越快,产品的质与量都有保证;最后是就市场成熟度来说,市场越成熟象征竞争越大。
先从技术创新程度来说,那些技术创新性不突出、市场前景不明显、辅助性的科技成果,可优先考虑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这样成果所有人可以很快取得现金收入,实现所谓的“入袋为安”。
而针对具有强原创新、突破性且市场应用前景显著的科技成果,建议立足长远,可考虑采取作价投资实施转化。成果所有人成为了企业股东,虽然短期内无法获得真金白银的收入,然而,一旦作价入股企业的产业化进展取得成功,企业给股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又往往是转让费无法比拟的。
再从结合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来说,如果技术比较成熟,但市场发育还不成熟,需要进行市场培育,颠覆现有市场,选择作价投资的方式,与相关企业共同转化科技成果。
而当技术较成熟,且市场发展也比较成熟时,无需再对技术进行后续研发,就可以转让方式,将技术转让给相关企业。如需进行后续研发,可选择许可方式,将该成果许可给相关企业。
如果是技术与市场成熟度都比较低,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与培育市场,需要企业进行试验、试制,取得生产批件,或取得消费者认可等,此时可选择与企业进行合作或者独占许可;但如果是市场成熟度高,技术可应用于服务项目或产品生产,即可选择许可方式进行转化。
维度三:资源
实际上,科技成果转化涉及许多环节,而不是简单的所有权转移登记,高校教授还需要考虑各种转化方式后续会带来哪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行业支持。
首先是关于资金支持,从平均合同金额来看,作价投资的平均合同金额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形式中最高,2020年,达到了1335万元,与其余两种方式拉出了断崖式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作价投资能给成果转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其次是关于技术支持,在转让和许可方式中,高校教授主要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而在作价投资中,高校教授仍然可以选择在企业中担任CTO,深度参与技术研发和转化工作中。
最后是行业支持,这主要涉及到商业界和法律界,实际上,成果转化采取转让和许可方式,分别意味着技术与科学家永久或暂时分离,对于科学家来说,技术后续的发展就不大可能会涉及到商与法的支持,但作价投资过程中还涉及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环节,需要多部门协调推动。
因此,如果高校教授还需要转化后续的资金、技术以及行业支持,作价投资是比较能满足需求的;反之,转让与许可在资源的援助上就相对薄弱。
医疗领域中的转化方式再寻找众所周知,医疗健康行业具有高投入、高技术壁垒、高风险的特性,对生产制备技术水平和研发创新都有很高的要求。
其中,高投入表现在研发与转化的周期长、资金需求大,一般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上百万研发资金;高技术壁垒表现在研发专业性特别强,研发与转化过程中分工较细,需要一批科研人员持续不断地进行研发;而高风险则表现在科研与转化的风险大,不确定性高等方面。
因此,除了采用主流的转化方式进行成果转化外,高校院所也在不同的路径中,探索转化的可能。
首先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高校院所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一般不需要外部企业的参与,由高校院所独立完成,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创办校立企业,例如清华同方、北大方正、复旦光华等。
自行投资将成果源与吸收体融为一体,消除了中间环节,极大地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且转化效率较高,但这种方法只适用于项目技术成熟,实力较为雄厚、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市场主体,对于大多数高校院所来说,还很难达到标准。
其次是开展“四技服务”,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定义来看,为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后续能帮助技术在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等多项活动,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在医疗健康领域,技术壁垒过高,只能通过“四技服务”完成科研转化辅助性工作。
最后是合作转化与其他协定确定,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这样一来,科研成果转化有了一定的缓冲期。这种转化方式在发达国家过程中普遍采用,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转化模式。
前者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高校院所进行项目研究与开发;后者是企业与高校院所以合作形式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
行业内常说,“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全过程‘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而从上述转化方式来看,高校教授需要根据自身和技术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转化方式。
而无论以哪种形式实现成果转化,都需要关注高校教授的利益与激励,让高校教授有动力去进行转化,因此不同的转化方式也应采用适配的激励模式,再搭配有效利用政策红利,为高校教授最大化争取回报机制,真正激发他们的创新转化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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